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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顿: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1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18-067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部分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此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387,06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1、根据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共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按照《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上述6名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53,2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万云等5人,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51,7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晓军等1人,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1,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2、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业绩考核未能达标,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33,860股由公司做回购注销处理,其中首次授予回购118,860股,预留授予回购15,000股。

鉴于实施限制性股票回购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人民币387,060元,股份总数将减少387,060股,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83,798.0039万元减至83,759.2979

万元;公司股本总数由83,798.0039万股减至83,759.2979万股,引起的注册资本变化需要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二、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798.0039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759.2979万元。
3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3,798.0039万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3,759.2979万股,均为普通股。
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5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项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序号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8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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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9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10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11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2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3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序号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4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15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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