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1、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根据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5、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报表项目列报的调整事项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
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财务报表列报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三、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