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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6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解禁的
限售股总数为 43,263,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665%。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星期一)。
    3、2018月01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承诺:
自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之日起
6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
司所有。(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001)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和股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本为75,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25,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41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
    2015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同意以公司2015年4月30日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股票股利0股,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并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
税)。2015年5月4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130,000,000股。
    2016 年 7 月 20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6 年 7 月 27 日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上述,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工作,授予数量:260.50 万股。
    2016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6
号)。2016年10月25日公告《利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
告书》,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32,103,953股,于2016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截止申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64,708,953股,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80,663,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4,045,115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1.0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
告书》,实际控制人李明、其子李新生、其女李媛媛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不遵循上述承诺,其本人首先通过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后将
采取措施使得相关事项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或即使恢复原状也导致公众投
资者发生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恢复原状及履行完毕
赔偿责任之前,本人不能在公司领取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现金股利等一切经济利
益且不能提出辞职和出售公司股份,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此期间无表决权。上述承
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证监会公告【2017】9号文件规定的不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01月29日。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43,263,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66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3名,其中自然人股东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限售股份持有人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所持股份总数                                    备注
                 名称                               数量           数量
  1      李明                   36,465,000        36,465,000     36,465,000
  2      李新生                 20,243,267        18,309,623      6,475,040
  3      李媛媛                       323,180        323,180        323,180
          合      计            57,031,447        55,097,803     43,263,220
      注1.李明所持有股份19,012,8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2.李新生所持有股份17,307,5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3.鉴于股东李新生、李媛媛为公司现任董事,前述股东在解除限售后仍需履行在其任
职期间的相关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日,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西部证券对利民股份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限售股份明细表》;
    4、《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01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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