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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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李明先生通知,获悉李明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限售股份办理了质押式回
购交易补充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业务基本情况
是否为第
本次质押占
股东 一大股东 补充质押 质押开始日
股份性质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其所持股份
名称 及一致行 股数(股) 期
比例
动人
华泰证券
首发前限 (上海)资产
李明 是 3,190,000 2017.10.12 2018.10.11 8.75%
售股 管理有限公
司
注:本次质押为李明先生对 2016 年 10 月 11 日质押给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822,800 首发前限售股作的补充质押。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10 月 13 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70)。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李明先生共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36,46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2.14%, 本次质押股份 3,1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 李明先生累计
质押股份 19,012,8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4%,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4%。
截至本公告日,李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新生先生和李媛媛女士)共持有公
司股份 57,031,4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63%;李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
股份 32,690,300 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2%,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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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