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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融资管理制度(2018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6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管理中心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定。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具体融资业务的执行,由财务管理中心经办。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 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值的1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2、 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值的10%(含10%)但不超过30%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3、 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值的30%(含30%)的,由董事会讨论后,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经办融资业务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7、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第九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十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融资事项经《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公司及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将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和资本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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