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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5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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