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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5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
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张春武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20 日至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 (2018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 3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810,136,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2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18 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 762,433,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14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3 名,代表 1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7,702,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17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50,853,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孙琳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08,900,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35,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17,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6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1,235,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01%。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永续中期票据
发 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08,900,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235,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17,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6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1,235,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01%。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孙琳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公告。
    五、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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