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170 号),
并对函件中提及的问题向股东吕小奇进行了问询。股东吕小奇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鸿轩 3 号、奇益 7 号、奇益 8 号信托性质、信托结构等基本情况
(1)光大鸿轩 3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鸿轩 3 号”)
鸿轩 3 号为单一资金信托,其信托受益权由国民信托龙悦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龙悦 6 号”)受让并持有,龙悦 6 号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
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管
理和运用。龙悦 6 号的信托结构为:分 A 类、B1 类、B2 类委托人,其中 A 类委托人
为商业银行,获取预期固定收益 5.7%;B1 类委托人为个人投资者,获取预期固定收
益 6%,B2 类委托人为吕小奇,无预期收益,为浮动收益。鸿轩 3 号的投资顾问为宁
波宝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信托为鸿轩 3 号的受托人,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
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投资顾问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光大信托提供有
效的投资建议,吕小奇先生为龙悦 6 号的 B2 类委托人,且是鸿轩 3 号的唯一差补义
务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吕小奇有充分自主的决策权下单股票品种、数量、时点。
鸿轩 3 号相关信托条款中关于达到预警线、平仓线具体约定如下:
本信托设立预警线。其中,本信托的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92 元。“跌破预
警线\"指 T 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
1.1.1 如信托单位净值(以甲方单方面估算为准,下同)于 T 日(银行间市场正
常工作日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常工作日,下同)收盘后跌破预警线(即小于或等于预
警线)、但高于止损线时,甲方须于 T 日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等任一方式通
知乙方;乙方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即 T+2 日)下午 15:00 前向本信托追加增强资金
(追加增强资金的到账时间以保管人确认到账为准,下同)至信托财产专户,并使:
(T 日信托单位净值+乙方本次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 T 日信托单位份额)> 0 .92 元。
在上述情形下,乙方应当追加的增强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增强资金最低金额=(0.92-T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 T 日信托单位总份
额。
1.1.2 若乙方没有按照上述第 1.1.1 条约定按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的,则甲方有
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或变现本信托持有的
非现金资产),并同时采取本协议第 6.2 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
1.2 跌破止损线时的追加
本信托设立止损线。其中,本信托的止损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88 元。“跌破止损
线\"指 T 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
1.2.1 如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跌破止损线(即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甲
方须立即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下一个交易日
(即 T+l 日)下午 13:00 前向本信托追加增强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并使(T 日信托
单位净值+本次补仓义务人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 T 日信托单位份额)> 0.88 元。
在上述情形下,乙方应当追加的增强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增强资金最低金额=(0.88- T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 T 日信托单位总份
额。
1.2.2 若乙方没有按照上述第 1.2.1 约定按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的,则甲方有权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止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变现本信托持有的非现金资
产、提前终止本信托),并同时采取本协议第 6.2 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
(2)渤海信托奇益 7 号证券投资信托(以下简称“奇益 7 号”)
奇益 7 号的信托性质为单一资金信托。其信托受益权由国民信托龙悦 9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龙悦 9 号”)受让并持有。龙悦 9 号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
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
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龙悦 9 号的信托结构为:A 类、B1 类、 B2 类委托人,其中 A
类委托人为商业银行,获取预期固定收益 5.85%;B1 类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获取预
期固定收益 6% ,B2 类委托人为吕小奇,无预期收益,为浮动收益。奇益 7 号的投资
顾问为奇益投资,吕小奇持有奇益投资 99.9%的股权,并为奇益投资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吕小奇先生为奇益 7 号的唯一补仓义务人。渤海信托为奇益 7 号的受托人,
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投资顾问根据信托合
同约定向渤海信托提供有效的投资建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吕小奇有充分自主的决
策权下单股票品种、数量、时点。
(3)渤海信托奇益 8 号证券投资信托(以下简称“奇益 8 号”)
奇益 8 号的信托性质为单一资金信托。其信托受益权由国民信托龙悦 8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龙悦 8 号”)受让并持有。龙悦 8 号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
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
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龙悦 8 号的信托结构为:A 类、B1 类、 B2 类委托人,其中 A
类委托人为商业银行,获取预期固定收益 5.85%;B1 类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获取预
期固定收益 6% ,B2 类委托人为吕小奇,无预期收益,为浮动收益。奇益 8 号的投资
顾问为奇益投资,吕小奇持有奇益投资 99.9%的股权,并为奇益投资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吕小奇先生为奇益 8 号的唯一补仓义务人。渤海信托为奇益 8 号的受托人,
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投资顾问根据信托合
同约定向渤海信托提供有效的投资建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吕小奇有充分自主的决
策权下单股票品种、数量、时点。
奇益 7 号、奇益 8 号相关信托条款如下:
该信托的预警线为 0.92,止损线为 0.88。
若 T 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的,受托人
可以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对委托人、吕小奇和投资顾问进行通
知提示风险。受托人选取上述任意一种对委托人、吕小奇和投资顾问进行通知的,发
送通知即视为送达。委托人、吕小奇和投资顾问不得以未收到受托人通知等理由进行
抗辩。吕小奇应于 T+2 工作日 15:00 前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使 T 日信
托财产单位净值计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高于预警线,在此之前该等信托不允许进行
买入证券操作。吕小奇追加的增强信用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委托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信托收益权的类别,但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计入信托财产总额。
若吕小奇未按期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则自 T+3 日开盘起,受托人有权对该等信托
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自主变现,直接以市价委托等方式卖出部分证券,直至以市值计
算的证券持仓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 50%,(但由于证券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
系统故障等不可规则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减仓至前述比例的,受托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在信托财产单位净值高于 0.92 之前受托人不接受任何买入证券
和/或建立新仓位的操作指令。若 T+2 工作日 15:00 前,吕小奇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且按追加资金计算 T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则自 T+3 日开盘起受托人无
需进行部分平仓操作,且不再限制买入证券操作或建立新仓位。其间触及平仓线,则
按照相关操作进行。
在信托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收盘后,当经受托人估算的结果显示当
日(T 日)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高于平仓线时受托人可以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
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对委托人、吕小奇和投资顾问进行通知提示风险。受托人选取上述
任意一种方式对委托人、乙方和投资顾问进行通知的,发送通知即视为送达,通知乙
方应于 T+1 工作日 11:30 前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使 T 日信托财产单
位净值计入追加资金后高于预警线。在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之前受托人
不接受任何买入证券和\或建立新仓位的操作指令。吕小奇追加的增强信用资金不增
加、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委托人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但
追加资金计入信托财产总额。在吕小奇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
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若 T+1 工作日 11:30 以前,吕小奇未及时再次追加增强信用
资金使信托财产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或虽已追加资金但不符合规定,则无需委托人同
意,受托人有权自 T+1 日下午 13:00 起开始实施不可逆的强制性平仓操作,对该等信
托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等方式连续变现、直至信托持有的证券全部变现为
止。若在止损变现过程中,遇到单只或多只证券存在停牌不能及时卖出导致无法变现
的情况,受托人在证券复牌的第一日上午 9:30 及时卖出股票。
当信托现金资产不足以按时支付信托应承担的各项费用时,吕小奇应追加资金。
如果吕小奇在平仓变现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使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大于等于 1.00,受托人重新开始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信托继续运作;否则,信
托提前终止。
吕小奇先生均为鸿轩 3 号、奇益 7 号、奇益 8 号等三个信托产品的劣后级委托人。
吕小奇先生为上述三个产品的唯一差补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吕小奇有充分自
主的决策权下单股票品种,数量,时点。
综合上述考虑,吕小奇认为其对上述三个产品有绝对影响力。
二、鸿轩 3 号、奇益 7 号、奇益 8 号股票买卖情况
占公司总股本 交易均价
股东名称 日期 买卖方向 数量(股) 成交金额(元)
比例 (元/股)
鸿轩 3 号 2018-02-28 卖出 3,785,560 0.3585% 10.26 38,846,863.68
奇益 7 号 2018-02-26 卖出 454,600 0.0430% 9.15 4,160,953.80
奇益 8 号 2018-02-26 卖出 1,836,700 0.1739% 9.14 16,792,948.10
鸿轩 3 号 2018-02-02 卖出 1,423,120 0.1348% 10.12 14,396,245.60
奇益 7 号 2018-02-02 卖出 1,276,200 0.1208% 10.00 12,766,043.20
占公司总股本 交易均价
股东名称 日期 买卖方向 数量(股) 成交金额(元)
比例 (元/股)
买入(信托
奇益 7 号 2018-02-02 110,000 0.0104% 10.23 1,125,600.00
误操作)
奇益 8 号 2017-12-12 买入 406,700 0.0385% 11.64 4,734,897
奇益 8 号 2017-11-22 买入 1,430,000 0.1354% 12.04 17,212,627.04
奇益 7 号 2017-11-22 买入 1,620,800 0.1535% 12.22 19,808,237
鸿轩 3 号 2017-08-23 买入 1,285,000 0.1217% 11.80 15,168,382
吕小奇 2017-12-11 买入 330,500 0.0313% 11.96 3,952,780.00
吕小奇 2017-12-08 买入 20,000 0.0019% 12.25 245,000.00
吕小奇 2017-11-22 买入 60,000 0.0057% 11.77 706,398.00
吕小奇 2017-09-05 买入 1,000 0.0001% 12.02 12,020.00
吕小奇 2017-08-11 买入 40,000 0.0038% 11.7 468,000.00
2018 年 2 月 2 日,信托方首次进行强制减持操作时,误将卖出操作下单为买入操
作,造成在卖出欧浦智网股票过程中又买入了 11 万股的欧浦智网,随后信托方又再
次继续强制卖出操作。2017 年 12 月 12 日,吕小奇通过奇益 8 号增持 406,700 股。随
后在 2018 年 2 月 26 日以及 2 月 28 日,三个产品先后发生被动减持行为,因 2018 年
2 月 2 日信托方误操作买入 11 万股欧浦智网股份。吕小奇因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
在六个月内发生买入又卖出欧浦智网股票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吕小
奇先生及其实际控制的三个产品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客观上存在《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
三、要约收购的进展情况及后续计划
2018 年 1 月 11 日,欧浦智网发布了《关于股东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提示性
公告》其中明确“欧浦智网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收到公司股东吕小奇先生的通知,吕
小奇先生计划以部分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该事项正在积极论证和筹划过程
中”,在该公告的“风险提示”部分,明确“吕小奇先生本次计划以部分要约收购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系股东个人行为,且该事项仍处于论证和筹划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
吕小奇先生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2018 年 1 月 20
日,欧浦智网发布了《关于对深交所要约收购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该公告对《关
于股东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的由来进行了阐释:“收购人在做出要
约收购欧浦智网股份的筹划后,根据市场上已披露的要约收购的做法,收购人决定向
上市公司发出筹划要约收购的通知。上市公司要求收购人在《关于筹划要约收购的通
知》内加入具体收购数量、比例以及价格,否则认定收购方发出的通知无效。经与上
市公司沟通确认,2018 年 1 月 10 日收购人向上市公司发出沟通修改后的《关于筹划
要约收购的通知》,但欧浦智网在收到收购人通知后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在其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股东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
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
示性公告。”截至目前,吕小奇先生作为部分要约收购的筹划人,尚未对要约收购报
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信托公司强制平仓虽然导致了吕小奇先实际控制的三个产
品客观上发生了卖出股票的行为,但并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
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的规定。
本次被动减持欧浦智网股票为信托公司强行进行减持,客观上导致了吕小奇先生
及其实际控制的三个产品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3.1.9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6 条“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的情形。
本次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 47 条,并需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
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
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因此如果开展
要约收购将再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吕小奇认为开展要约收购目前无法进行。
且由于上述情况,相关公告后,原计划签署财顾协议的券商机构已取消与吕小奇
的合作,券商机构认为吕小奇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此次要约难以开始。
四、股票买卖的合规性
开始买入欧浦智网 最近一次被信托卖
股东名称 成立日期 最近一次买入日期 买卖方式
股票日期 出日期
鸿轩 3 号 2017-06 2017-06-13 2017-08-23 2018-02-28 竞价交易
2018-02-02(信托误操
奇益 7 号 2017-06 2017-11-22 2018-02-26 竞价交易
作买入)
奇益 8 号 2017-07 2017-11-22 2017-12-12 2018-02-26 竞价交易
时间 买入数量 卖出数量 累计持股数 累计持
股东名称 买入价格 卖出价格
(月) (股) (股) 量 股比例
201802 63,945,583 6.0550%
吕小奇 201801 63,945,583 6.0550%
201712 350,500 11.96-12.25 63,945,583 6.0550%
时间 买入数量 卖出数量 累计持股数 累计持
股东名称 买入价格 卖出价格
(月) (股) (股) 量 股比例
201711 60,000 11.547-12 63,595,083 6.0219%
201710 63,535,083 6.0162%
201709 1,000 12.02 63,535,083 6.0162%
201708 40,000 11.7 63,534,083 6.0161%
201707 63,494,083 6.0123%
201706 81,800 18-18.446 39,683,802 6.0123%
201705 2,000 18.44 39,602,002 5.9999%
201704 38,200 18.88-19.19 39,600,002 5.9996%
201703 1,120,000 16.67-18.069 39,561,802 5.9938%
201702 45,731,773 16.12-18.509 14,630,675 16.47-18.26 38,441,802 5.8241%
201701 20,916,152 14.06-17.133 18,690,930 14.69-15.85 7,340,704 1.1122%
201802 5,208,680 9.922-10.26 0 0%
201801 5,208,680 0.4932%
201712 5,208,680 0.4932%
201711 5,208,680 0.4932%
鸿轩 3 号 201710 5,208,680 0.4932%
201709 5,208,680 0.4932%
201708 1,285,000 11.78-11.829 5,208,680 0.4932%
201707 3,923,680 0.3715%
201706 2,452,300 18.323-18.599 2,452,300 0.3715%
201802 110,000 10.23-10.24 1,730,800 9.15-10.262 0 0%
201801 1,620,800 0.1535%
201712 1,620,800 0.1535%
201711 1,620,800 12.02-12.28 1,620,800 0.1535%
奇益 7 号 201710
201802 1,836,700 9.12-9.27 0 0%
201801 1,836,700 0.1739%
201712 406,700 10.76-11.785 1,836,700 0.1739%
201711 1,430,000 11.798-12.28 1,430,000 0.1354%
奇益 8 号 201710
吕小奇先生实际控制的鸿轩 3 号、奇益 7 号、奇益 8 号减持的股份为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持有的欧浦智网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欧浦智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
适用本规定”的规定,本次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本次被动减持欧浦智网股票为信托公司强行进行减持,客观上导致了吕小奇先生及其
实际控制的三个产品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9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6 条“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的情形。
五、收益计算方法
此轮被动减持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佣金和印花税
序号 账户 日期 买卖方向 买入数量(股) 成交金额(元)
(元)
1 吕小奇 20170811 买入 40,000 468,000.00 102.96
2 鸿轩 3 号 20170823 买入 1,285,000 15,168,381.96 3,792.12
3 吕小奇 20170905 买入 1,000 12,020.00 5.24
4 奇益 7 号 20171122 买入 1,620,800 19,808,237.00 3,961.65
5 奇益 8 号 20171122 买入 1,430,000 17,212,627.04 3,442.52
6 吕小奇 20171122 买入 60,000 706,398.00 155.44
7 吕小奇 20171208 买入 20,000 245,000.00 53.92
8 吕小奇 20171211 买入 330,500 3,952,780.00 869.65
9 奇益 8 号 20171212 买入 406,700 4,734,897.00 952.18
10 奇益 7 号 20180202 买入 110,000 1,125,600.00 225.12
11 鸿轩 3 号 20180202 卖出 1,423,120 14,396,245.60 18,000.29
12 奇益 7 号 20180202 卖出 1,276,200 12,766,043.20 15,319.54
13 奇益 7 号 20180226 卖出 454,600 4,160,953.80 4,530.20
14 奇益 8 号 20180226 卖出 1,836,700 16,792,948.10 18,283.47
15 鸿轩 3 号 20180228 卖出 3,785,560 38,846,863.68 41,515.52
以上述序列为计算基础,且买卖对应的间隔在 6 个月之内,以 2018 年 2 月 28 日
卖出为计算截止日期,按照先进先出法短线交易数量为 5,304,000 股,短线交易卖出
期间为 20180202 至 20180228,对应的买入期间为 20170811 至 20180202,不计交易
成本,短线交易盈利-12,101,890.52 元。以 2018 年 2 月 28 日卖出为计算截止日期,
按照后进先出法短线交易数量为 3,979,000 股,短线交易卖出期间为 20180202 至
20180226,对应的买入日期为 20170905 至 20180202,不计交易成本,短线交易盈利
-8,930,610.00 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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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