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
次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贺春海 容敏智
赵建青 吴 琪
201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