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于运国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于运国拥有丰富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担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资
格和能力。未发现于运国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其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
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之情形。于运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提名于运国为内审部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于运国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专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金本 陈晓航 余福鑫
二 0 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