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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爆破: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2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12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6,225,812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人怀、赵燕、王学琛

2018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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