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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爆破: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5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

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6、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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