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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
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
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1: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 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文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98,447,4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98,447,0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931,421 股,
占公司总股本 0.6716%。
    除董事李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委托董事潘隆应先生代为行使职权外,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此次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李宝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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