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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2
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7-11-02 来源: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2017年公司债券业务现场检查和年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债券部函【2017】202号)要求,我局于2017年6月13日至6月15日对你公司发行承销并受托管理的部分债券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
15浏水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为中国建设银行浏阳支行,账号为4300155006105968888”。发行人实际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为开立于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浏阳支行、交通银行浏阳支行、长沙银行浏阳支行的4个自有账户,募集资金于2015年8月6日由你公司账户转入发行人上述4个账户。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未对上述不一致情况进行披露。
15浏水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开设唯一的偿债保障金专户,专门归集和管理偿债保障金”。发行人实际使用的偿债账户为开立于民生银行浏阳支行的自有账户,2016年债券利息由民生银行账户支付。15浏水债2015年年报仍披露“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开设唯一的偿债保障金专户,专门归集和管理偿债保障金”;2015年债券受托管理报告仍披露“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2016年债券受托管理报告仍披露“监管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上述定期报告及受托管理报告披露事项与实际不一致,且发行人及你公司未对上述不一致情况进行披露。
二、募集资金方面
15浏水债募集资金专户及偿债保障金账户设立、使用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不一致,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未在专项账户内进行,存在自有资金及财政拨款转入募集资金专户;依据浏阳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将300万元作为借款用于代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购买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包。
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作为15浏水债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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