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与刘长杰先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充分考虑公司快速回笼资金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控制经营风险。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春京 刘英新 许肃贤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