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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署产品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春京 刘英新 许肃贤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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