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详细审阅了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
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吴春京先生、许肃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请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 华 刘英新 朱清滨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