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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事前审阅了相
关的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有效期,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   华             刘英新               朱清滨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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