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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4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关于
提请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请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关于提请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
    徐团华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聘任徐团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聘任徐团华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庆芳女士、曹华先生、刘公直先生和徐璐女士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任徐庆芳女士、曹华先生、刘公直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以及聘任徐璐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
们同意公司聘任徐庆芳女士、高吉祥先生、曹华先生、刘公直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同意公司聘任徐璐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公直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刘公直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聘任刘公直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聘任刘公直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锦棋                        黄劲业                  匡同春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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