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晏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5号 晏德军: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存在错报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局监管要求,公司于4月27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有关错误进行了纠正。 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勤勉尽责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7年6月19日
关于对晏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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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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