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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16日15:3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15:00至2019年8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座1812-181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年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李志江、罗小艳、李驰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明、黄海霞、罗平、李志君、胡建国与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署的

《关于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委托表决权的约定,股东李志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7,078,161股股份(上市公司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控股股东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3,136,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0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3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2,955,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80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19年度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55,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1%;反对1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1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44%;反对1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82,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易文玉律师、丁紫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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