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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8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四
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
川0107民初858号)。现将本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受理情况
    公司股东李勤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向武侯法院提起
诉讼,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武侯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决
书》,2017 年 2 月 9 日收到武侯法院送达的《传票》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对上述重大诉讼,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2 月 3 日、2 月 10 日、2 月 22 日、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重大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 告 : 李勤 , 男 , 汉 族 , 生于 1977 年 10 月 19 日 , 身份 证 号 码 :
51302119771019****,地址:四川省达川区南外镇华蜀北路 168 号。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科东四路 11
号,法定代表人:周维刚。
    诉讼请求:
    1、公司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决议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无效;
    2、撤销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和 2017 年 1 月 26 日作出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作出的《成都市
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修改《成都市路桥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内容无效;
    2、撤销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成都市
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作出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 1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
0107 民初 858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将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本诉讼争议事项、最终诉讼结果涉及公司已经公告生效的股东大会决
议,存在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07民初858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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