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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超薄双玻组件的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公司销售资金结算速度,公司拟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甲方”)全面开展光伏贷业务,华夏银行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购买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提供贷款服务,公司承担借款人利用华夏银行贷款所购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回购担保责任。即当满足回购条款时,公司对华夏银行因向借款人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完成回购,并向华夏银行支付回购款项。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权益,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商将提供相应地反担保措施。本次与华夏银行合作的光伏贷业务,主要是为山东烟台农户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合作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回购担保责任的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项下债务全部结清为止。

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誉良好且具备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客户。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华夏银行签订《光伏贷业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向购买乙方所生产/销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光伏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应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2、“光伏贷业务回购担保”:是指当满足回购条件时,甲方即向乙方发出《回

购通知书》及逾期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回购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按本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格对甲方因向借款人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完成回购,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回购款。回购担保为债权回购,不涉及设备等实物的移交。

3、“回购条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回购条件即成立:

(1)借款人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甲方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仍未能足额归还甲方贷款本息,回购条件即成立。

(2)投保财产如发生毁损或遗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保险赔偿不足以归还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回购条件即成立。

(3)借款人发电设备或安装电站的房屋(土地)遭到拆除、损毁、转租、变卖等影响借款人持续性收入的情况或借款人擅自变更收取电费和补贴款的账户,或连续两期未按供电合同约定收到电费回款,回购条件即成立。

(4)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其他司法程序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4、“回购价格”等于借款人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相关合理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华夏银行合作光伏贷业务,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回购担保所采取的模式,是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户用屋顶安装分布式发电系统贷款方式,该合作业务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超薄双玻组件的经营销售,有利于扩大超薄双玻组件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系统安装商提供反担保,使公司所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在可控范围之内。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扩大公司超薄双玻组件的销售,也可以及时回收货款,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与华夏银行合作的光伏贷

业务提供回购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次担保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94,731.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74%。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余额为75,500.42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9,231.53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中为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余额为 1,674.02万元。本次担保完成后,公司及子、孙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98,231.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孙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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