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尹宏伟,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尹宏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8日,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的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尹宏伟作为融钰集团董事长拟自2018年6月7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融钰集团”股份,累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融钰集团总股本的5%。
2018年12月7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延期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尹宏伟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累计增持“融钰集团”股票102.64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12%,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尹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3.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尹宏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尹宏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