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工业街。
经查明,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9月3日,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艾格拉斯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吕仁高、吕成杰、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巨龙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艾格拉斯股份不超过18,448,960股,占艾格拉斯总股本的1%。
9月20日和9月21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强制平仓减持巨龙控股持有的艾格拉斯股份共计9,145,560股,占艾格拉斯总股本的0.50%,涉及金额3,319.42万元,
平仓减持的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巨龙控股未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巨龙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