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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邦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4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丹邦科技”)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日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45号)、2018年11月7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曾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其他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45 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8年8月3日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45 号),主要情况如下:

在不具备事实基础的情形下,丹邦科技在公告中使用夸大性质的词句,存在

误导性陈述,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请丹邦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为有效落实深交所监管意见,进一步提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能力,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加强学习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将采取现场或者文件学习的方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化相关人员对业务流程的掌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2. 深交所《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通报批评的主要内容

2018年11月7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主要情况如下:

2018年5月21日至6月14日,持有丹邦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丹邦科技股份3,534,897股,占总股本的0.65%。丹邦科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丹邦科技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加盖丹侬科技公章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函中述及丹侬科技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3,356,218 股丹邦科技股票(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为4.2625%);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18年5月23日、6月19日,丹邦科技收到丹侬科技发来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及《关于减持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函中述及减持计划最新进展情况。

丹侬科技减持前已将上述减持计划告知丹邦科技,丹邦科技未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丹侬科技本次违规减持负有重要责任。

丹邦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

(2)整改情况

公司已经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必须建立诚信意识与法制意识,建立起法人治理机制的基本理念与框架,掌握其运作的基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并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相关业务人员不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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