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18号泉园路10-1号。
经查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丹侬科技于2018年5月21日至6月14日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股份3,534,897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的0.65%。本次减持后,丹侬科技持有丹邦科技股份33,835,053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为6.18%。丹侬科技作为持有丹邦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丹邦科技股份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丹侬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