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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3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8-082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5日(星期三)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4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839%。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83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65,0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65,0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0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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