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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关于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
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相关议案。
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
    2017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行政许可予
以受理。2017 年 11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134 号),收到通知书后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
意见进行了回复并发布了公告。
    二、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原因
    自本次可转债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同中介机构等一直
积极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工作。但由于期间市场环境发生变
化,公司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中介机构等各方沟通,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
本次可转债发行,并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
    三、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具体事宜的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即生效。
       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公司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后,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后,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后,不会对公司经营情
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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