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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在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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