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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6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14 日~6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4 日 15:00~2018 年 6 月 15 日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 16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321,402,95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2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6,311,948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6.413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91,002 股,约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0.9080%。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数的 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场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396,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756,5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8%;6,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396,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756,5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8%;6,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396,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756,5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8%;6,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8 年 5 月 31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曾彩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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