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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2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有利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完成2019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上述授信额度事项的通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2019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在30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使用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短期、中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能够在控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2019年内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中短期、流通性好的理财产品,年内发生额(即:2019年1月~12月购买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余

额)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2019年度内购买理财额度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

三、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朱彧女士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朱彧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同意公司聘任朱彧女士为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19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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