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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5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3 日-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 15:00 至 9 月 1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38 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 ,
代表股份 571,120,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09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571,077,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057%。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6%。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股份 283,57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23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1,080,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85.8241%;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4.1759%;弃权 0
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1,080,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85.8241%;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4.1759%;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1,080,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85.8241%;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4.1759%;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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