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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4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12 日-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 15:00 至 7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38 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 571,795,8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76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571,794,6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76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1%。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股份 352,76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29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以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吴相君和吴瑞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该三名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为
561,844,646 股。
       表决情况:同意 9,951,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2,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1,795,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2,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9.9150%;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0850%;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1,795,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2,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9.9150%;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0850%;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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