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司控股 股东河北以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医药集团”)拟以所持本公司 部分 A 股股票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97)。 本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接到以岭医药集团通知,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 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通过。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8 日
以岭药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核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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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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