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与
河北以岭医院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托管管理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托管管理期限与托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以岭医院签署委
托经营管理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季绍良 叶祖光
王雪华 张 维
20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