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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韶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4-10-27
关于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韶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赵韶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赵韶华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药业")董事兼副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以岭药业2014年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赵韶华的配偶孟彦铭在以岭药业2014年半年报公告前三十日内,于2014年8月4日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以岭药业股票21.05万股,交易金额579.19万元,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2014年8月19日,孟彦铭主动将本次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30万元缴纳给以岭药业。
  本所认为,赵韶华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赵韶华的违规事实、性质和情节,考虑到孟彦铭事后主动向以岭药业缴纳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赵韶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赵韶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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