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345.0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拟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339.0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2、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563,450,000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563,450,000 股。 拟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563,390,000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563,390,000 股。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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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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