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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7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现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公司拟在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的资金总额内,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调整后的回购实施期限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卫 东 梁 飞 媛 王 迁

2018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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