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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
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更换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
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
要求。
    3、公司更换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本次更换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质
量,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飞媛                   王
    陈卫东                  胡
    王迁               梁
                                                      2018 年 7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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