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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 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与授予日为2019年7月22日,该授权日与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与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7月2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与授予日,并同意向461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与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为香港帝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邝志云、李东方、余鹏

2019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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