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恩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恩平: 经查,你(身份证号342301197003170035)作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公司2017年度半年报对外公告前30日内,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你所持有的金禾实业股票1万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7年9月21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7年9月13日
关于对李恩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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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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