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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3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7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9年7月12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0号公司3号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其中吴伟源以通讯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子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根据《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26名,本次可行权数量为381.90万份,行权期限为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行权价格为5.22元/股。

本次行权拟采用集中行权模式,选择集中行权模式不影响期权定价及估值方法,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事宜,需待集中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董事黄学诚先生作为本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5030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22元/股调整为

5.1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董事黄学诚先生作为本次《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已于2019年7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认为《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为3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8,5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8%。

公司董事黄学诚参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亦未计入有效表决票数。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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