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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关于披露《法院公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法院公告》的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告》予以披露: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其进行信息披露是其的法定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告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部分内容存在失实,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发表的失实公告对两原告的名誉产生了损害后果。被告发表严重失实的报道时未尽谨慎审核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致歉并撤回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的公告》。”

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不排除继续申诉的可能。

特此公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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