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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收
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终 184 号】,根据
《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二建公司”),
住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 2 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泉,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山,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南昌市高新区金庐
北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兵,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声学”),
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恩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洪沪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沪港公司”),住所地: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 1999 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 8#办公
楼 501-506 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南昌大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公司”),住南
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枫庐新天地 1 号楼 27 号店。
    法定代表人:龚然,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永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住南
昌市进贤县架桥镇架桥街。
    法定代表人:王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该公司职员。
    2、案由:
    南昌二建公司与被告恒大高新,第三人恒大声学、洪沪港公司、大公公司、
永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根
据《民事判决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 21 号】,判决如下:
    1、被告恒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昌二建公司工程款
10,202,616.87 元及利息(201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的利息,以
8,726,075.7 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016 年 11 月 12 日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以 10,702,616.87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驳回原告南昌二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62,524 元,鉴定费 250,000 元,合计 412,524 元,原告南
昌二建公司负担 156,760 元,被告恒大高新负担 255,76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
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
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53)。
    各方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洪民一初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
分别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洪民一初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刻之日起十五日内给
付上诉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1,952,914.01 元(其中工程款 1,452,914.01
元、履约保证金 5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以 913,857.99 元为本金计息;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付清之日止,以 1,952,914.01 元为本金计息);
    3、驳回上诉人南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62,524 元,鉴定费 25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44, 802.
1 元,合计 557,326.1 元,由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司承担 415,376.35 元,江西
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 141,949.7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
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撤销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洪民一初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南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少了公司的
损失,维护了公司的相关权益。公司除需要负担相关的案件诉讼费用及利息外,
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其它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终 184 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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