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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1、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深

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8年10月8日在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公示名单》,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18日。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根据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

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况,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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