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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比例变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比例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比例变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概述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能清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持有其40%的股权。铝能清新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环保”)拟以现金出资人民币45,000万元对铝能清新进行增资,清新环境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原出资额不变继续持有,增资完成后,清新环境所持铝能清新股份比例将由60%下降至37.02%,对铝能清新不再具有控制地位,铝能清新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铝能清新拟进行的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象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澳森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怀兴主营业务:在环境保护、节能、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内从事工程承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节能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环

境污染治理;碳排放交易;进出口业务。

关联关系说明:中铝环保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 增资标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131室法定代表人:罗存存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销售环境污染治理专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股权结构:清新环境持股60%,中铝股份持股40%,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铝能清新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88,570.62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23,478.77万元,净资产人民币65,091.86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39,681.4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6,002.63万元。

截至2018年9月30日,铝能清新(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75,413.6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6,975.6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68,438.05万元;营业收入人民币27,208.76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846.19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铝能清新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增资前增资后
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3,00060.0033,00037.0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2,00040.0022,00024.68
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45,00038.30
合计55,000100.00100,000100.00

公司对铝能清新提供担保额度为76,023.63万元,在铝能清新本次增资完成变更登记90个自然日,公司将对铝能清新的担保调整为由公司及铝能清新其他股东按照届时持有铝能清新的股权比例分别提供担保,或由铝能清新其他股东届时足额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截至目前,公司与铝能清新不存在相互占用资金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协议截至本公告日,有关各方尚未就此次中铝环保向铝能清新增资事项签署任何正式协议。待正式协议签署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铝能清新增资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为对价依据,公司放弃此次增资优先认购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铝能清新持股比例降至37.02%,铝能清新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增资有利于铝能清新未来拓展中铝集团及冶金行业环保综合服务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股东的资源和资本优势及民营上市公司股东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优势,符合铝能清新及各方股东的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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