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
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期行权可行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首次授予80
名激励对象符合《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行权条件,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自助资助的
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8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
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肖遂宁 张建平 桂松蕾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