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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3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4民初323号,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许王倪等3位自然人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黄翊等4位自然人

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平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黄翊与(以下简称“原告”)对王丹及公司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投资损失,原告被告王丹、顺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继续审理,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以其与被告顺灏股份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23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不再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撤回起诉。

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4,078.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39.91元,由原告王倪、王怀馨、王琦负担(已预缴)。根据顺灏股份与上述原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一致认为本案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并同意通过和解撤诉方式妥善解决涉诉案件。顺灏股份需要赔偿上述原告合计金额212,615.52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经公司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上述部分投资者已自愿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款金额为诉请金额(不包括利息部分)的30%计算,且案件受理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根据调解结果公司可以冲回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将可能有利于促进其他投资者接受调解,节约司法成本 ,公司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

其余再审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民事诉讼程序还在中止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4民初323号;

2、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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