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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6
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庆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董
庆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董庆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董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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